|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5-00070 | 发布日期 | 2025-09-13 | 有效性 |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汝州市祥博煤业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 0482 环责改字〔2025〕11 号
汝州市祥博煤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664679298D
地址:汝州市小屯镇张庄村
法定代表人:彭向阳
我局于2025 年9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9月13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将精煤露天堆放至厂区内大棚东侧和 西侧,未采取有效密闭措施。执法人员现场对大棚东侧占地进 行测量,宽 30 米,长 65 米,共计 1950 平方米;对大棚西侧占 地进行测量,宽 39 米,长 84 米,共计 3276 平方米。经现场负责人陈首跃描述大棚东侧和西侧两处共计露天堆放精煤大约 3000 吨。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 年 9 月 13 日, 由汝州市祥博煤业有限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壹份(共 1 页),主 要证明该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情 况。
2、2025 年 9 月 13 日,由汝州市祥博煤业有限公司提供法 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 1 页),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 件壹份(共 1 页),授权委托书壹份(共 1 页),主要证明被 询问人身份及被询问人与当事人关系。
3、2025 年 9 月 13 日,由汝州市祥博煤业有限公司提供排污许可证登记回执壹份(共 1 页),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壹份(共 1 页),主要证明该单位是否符合环境功能区规划。
4、2025 年 9 月 13 日,由汝州市祥博煤业有限公司提供企业职工收入证明壹份(共 1 页),主要证明该单位企业规模。
5、2025 年 9 月 13 日,由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露天精煤、占地面积测量拍照取证照片壹份(共 8 页),主要证明该单位的违法事实。
6、2025 年 9 月 13 日,由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共 3 页);调查询问笔录壹份(共 4 页),主要证明该单位违法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立即对露天堆放至厂区内大棚东侧和西侧的精煤进行密闭或者清理。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条款序号和具体内容】,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3日
豫公网安备 410402020001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