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5-00075 | 发布日期 | 2025-11-13 | 有效性 |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鲁山县荣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423环罚决字〔2025〕2号
鲁山县荣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MA9FBAU059
地址:鲁山县马楼乡沙渚汪村3组329国道东侧10米
法定代表人:陈二欣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8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2025年4月3日检测的车牌为:豫DD09A0,2025年4月22日检测的车牌为:豫DR5081,2025年5月21日检测的车牌为:青H26132,2025年5月29日检测的车牌为:豫D2J627,出具的四份《在用车尾气检验(测)报告》中OBD CALID代码均为23067LMNOP8345TU。经过对召回车辆现场OBD重新检测,车牌青H26132的CALID代码为00LS110429U AES,豫DD09A0的CALID代码为000000000D00,豫D2J627的CALID代码为IF260531UAES,豫DR5081的CALID代码为S20D01060AES,上述车辆与你单位出具的《在用车尾气检验(测)报告》中OBD CALID代码数据不相符,该行为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我局于2025年10月13日对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423环罚告字〔2025〕6号)。
2025年10月13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再次推送你单位问题线索。2025年10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补充调查,并对你单位2025年1月至10月22日以来的检测车辆检测报告进行核对,发现你单位检测的豫DU539K、豫D5395C、豫D2R687、豫D58C93、豫D0878X、豫DP659G、豫DC66R0、豫D8C586、豫D209Q2、鄂C586Y2、豫D7566D、豫D1856E、豫RJF522、豫DQF562、豫DS138U、豫DZE258、豫DZ639N、豫D055Q6、豫DKF863、豫DU539Z、豫DH588G、豫D123W7、豫DV267E、豫DY657Q、豫DSM551、豫D65E98等26辆车辆出具的《在用车尾气检验(测)报告》CALID代码均为23067LMNOP8345TU。你单位法人陈二欣承认自2025年1月至6月,系单位员工使用了OBD作弊器,对OBD检测不通过的30辆车辆违规出具《在用车尾气检验(测)报告》。按照《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中4.2.3.2的技术要求:“ OBD 诊断仪应连续获取、转换及显示车辆排放相关的数据和故障代码,按照标准规定的格式读取并自动传输。避免误读、漏读、更改及清除故障代码及相关信息等篡改检验结果行为”,你单位员工使用OBD作弊器对车牌为:豫DR5081、豫DD09A0、青H26132、豫D2J627、豫DU539K、豫D5395C、豫D2R687、豫D58C93、豫D0878X、豫DP659G、豫DC66R0、豫D8C586、豫D209Q2、鄂C586Y2、豫D7566D、豫D1856E、豫RJF522、豫DQF562、豫DS138U、豫DZE258、豫DZ639N、豫D055Q6、豫DKF863、豫DU539Z、豫DH588G、豫D123W7、豫DV267E、豫DY657Q、豫DSM551、豫D65E98的30辆车出具了虚假《在用车尾气检验(测)报告》。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机动车检测机构篡改OBD(车载诊断系统)的CALID(校准标识码)数据,属于伪造、篡改检测数据行为并构成出具了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鲁山县荣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营业执照一份(共 1 页)、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一份(共 1 页)证明你公司的名称、地址、经营范围和检验资质情况。2.鲁山县荣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共 1 页)。3.《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笔录》1 份(共 6 页)、《现场勘察示意图》1 份(共 1页)《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 份(共 8 页)、《在用车数据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30 份(共30 页),证明你单位于 2025 年 1 月 22 日至 2025 年 6 月 6 日期间,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事实。4.鲁山县荣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2025 年 4 月至 6 月份员工考勤表复印件三份(共 3 页),证明你单位属小型企业;4.问题车辆缴费证明 30 份(共 10 页),违法所得共计 3000 元。5.“信用中国”网站上你单位未受到过行政处罚。6.鲁山县公安局办案人员提供的鲁山县荣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使用的OBD作弊器图片2张。
2025年10月31日,我局向你单位重新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423环罚告字〔2025〕6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未提出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 30 辆以上 50 辆以下的,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4,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3, 1, 1],处罚金额(X):258000,代入公式:258000 = 100000 + ( 500000 - 100000 ) × [ ( 4 / 5 )² + ( 2² + 3² + 1² + 1² ) / ( 5² × 4 ) ] × 50%最终裁量金额:2580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贰拾伍万捌仟元整,没收违法所得叁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账号;户名: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银行账号:600000352824012;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进账单)到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1505房间换取《行政事业性收入基金、罚没收入票据》。如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0375-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11 月 11 日
豫公网安备 410402020001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