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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索引号 005452284-00000-2025-00072 发布日期 2025-11-10 有效性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舞钢玉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日期:2025-11-10 浏览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481 环罚决字〔2025〕1 号

舞钢玉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11719511186

地址:舞钢市尚店镇小黄庄村西侧

法定代表人:宁程龙一、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我局于 2025 9 24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 9 24 日,平顶山市生态环 境局舞钢分局执法人员通过无人机(大疆 DJI Mavic 3 Pro)执法 检查航拍和现场调阅企业监控视频,发现你公司厂区内大量成品 机制砂和厂界西侧晾干后的部分泥土露天堆放,未采取严密围挡 或者其它有效防治抑尘措施。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证明你公司的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经营类型和法定代表 人。 (二)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证明该公司法 定代表人身份信息,确认该公司作为合法主体资格证明。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复印件 1 份、建设项目 环保竣工专家意见复印件 1 份、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1 份。证- 2 - 明你公司环保手续。 (四)委托书 1 份、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证明被授 权人的身份信息和工作单位。 (五)亮证执法照片 1 份。证明行政执法人员的合法执法身 份、执法合法性和保障当事人权益。 (六)现场检查记录 1 份、现场勘察示意图 1 份、现场勘查 笔录 1 份、调查询问笔录 1 份。证明该公司的违法事实。 (七)舞钢玉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025 7 月和 8 月工资 表各 1 份、生产量 1 份。证明该公司属微型企业。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9 30 日,我局对你公司下 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481 环责改字〔20256 号),责令你公司立即采取措施,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 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 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2025 10 9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公司违法行 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公司已经按照责改要求整改完毕。 2025 10 17 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481 环罚告字〔20255 号),告知拟对 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公司 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公司未在有效期限内提出申辩意见和召开听证会要求,视 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召开听证会要求的权利。- 3 -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不能密闭的物料,未设置围挡覆盖案。违法行为违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 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 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 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 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 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 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结合 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 你公司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已按 要求设置围挡但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导致扬尘污染的,裁量等级: 2,裁量因素: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量,内容:100 吨以上 500 吨 以下,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 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 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简化管理, 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占地面积,内容:占地面积 100m2 以 内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 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 4 - 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 (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 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9,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 级(Bi)[2, 1, 1, 2, 1, 1, 1, 1, 1],处罚金额(X)20200,代入公式: 20200 = 10000 + ( 100000 - 10000 ) x [ ( 2 / 5 )²+ ( 2²+ 1²+ 1²+ 2²+ 1²+ 1²+ 1²+ 1²+ 1²) / ( 5²x 9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 20200 元。经研究,我局对你公司不能密闭的物料,未设置围挡覆盖案 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贰万零贰佰元整人民币(20200)的行政处罚。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银行和账号,户名:平顶山市财政局 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 银行账号:600000352824012;你公司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 款单到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1505 房间换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 金、罚没收入票据》。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0375-3990318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 5 -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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