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5-00076 | 发布日期 | 2025-11-07 | 有效性 |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平顶山市顺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401环罚决字〔2025〕4号
平顶山市顺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3MA9FRHYH6Y
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高新区建设路与昆阳大道(许平南公路)交叉口东南角平顶山汽车城院内1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6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你单位2025年1月7日豫DU3901车辆,2025年1月15日豫DL7357车辆,两台天然气车在机动车排放检测时机油温度低于80℃,检验结果为合格并出具在用车合格检验报告,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制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GB18285-2018附录A双怠速法A.3.2的规定,进行排放测量时,发动机冷却液或润滑油温度不应低于80℃,或者达到汽车使用说明书的热状态;2、2025年1月7日豫315068车辆,2025年1月8日豫DC5005 车辆,2025年2月17日豫E51920车辆,2025年2月10日豫DZ6967车辆,2025年2月13日豫827415车辆,在排放数据检测100%阶段显著降低功率,检验结果为合格并出具在用车合格检验报告,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制及测量方法》(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附录B加载减速法B.4.3.3在结束了功率扫描并确定了真实的VelMaxHP后,控制系统应立即改变PAU负载,并控制转鼓速度回到真实80%的VelMaxHP点,以进行加载减速检测(lug down),系统按照次序完成对以下两个速度段的检测:真实的80%的VelMaxHP和VelMaxHP,在两个检测工况的过渡过程中,转鼓速度变化率每秒最大仍不得超过2km/h,上述5辆柴油车在 100%排放检验阶段未按照国标要求回到真 VelMaxHP 工况。你单位以上7台机动车,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问题。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提取时间:2025年6月18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顺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目的:具备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可以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2、检验检测设备校准证书提取时间:2025 年6月18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顺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目的: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3、7 辆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及在用车检测报告详细信息(提取时间:2025年6月18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4、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取时间:2025年6月18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5、调查询问笔录(提取时间:2025年6月18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对平顶山市顺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被授权人孙亚军的调查情况。)6、平顶山市顺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收据原件(提取时间:2025年6月18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顺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目的:你单位违法所得金额。)7、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 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提取时间:2025年6月18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顺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目的:配合调查)。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7月16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401环责改字〔2025〕12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 2025年7月29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5年8月29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401环罚告字〔2025〕12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2025年9月5日你单位提出听证要求,我局于2025年9月28日举行了听证会,你公司对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401环罚告字〔2025〕12 号)不服,主要理由是:1、你单位认为对豫 U3901、DL7357 两台车辆发动机冷却液或润滑油温度不应低于 80℃认定不准确,你公司认为车辆达到了使用的热状态;2、豫 315068、豫 DC5005、豫 E51920、豫 DZ6967、豫 827415 五台车辆在排放数据检测 100%阶段显著降低功率,检验结果为合格并出具在用车合格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不成立。经我局研究,认为你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不成立,我局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 10 辆以下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处罚金额(X):116000,代入公式:116000 = 100000 + ( 500000 - 100000 ) x [ ( 1 / 5 )² +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4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116000 元,没收违法所得7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壹拾壹万陆仟元整(116000 元),没收违法所得:柒佰元整(7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银行和账号;户名: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平顶 山行政中心支行,银行账号:600000352824012;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进账单)到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1505 房间换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0375-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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