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5-00080 | 发布日期 | 2025-11-15 | 有效性 |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河南中碳和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查封(扣押)决定书
查封(扣押)决定书
豫0401环查(扣)字〔2025〕4号
河南中碳和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MA9JWJ9D0U
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高新区神马大道东段江州电气有限公司院内4#厂房北跨
法定代表人:赵艳辉
我局于2025年11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 年 11 月 15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重污染天气管控措施执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电气装备科技产业园分厂抗冲击改性(PVC管PVCGR管)2条生产线正在作业,未按照橙色预警管控措施执行。该行为涉嫌未执行污染天气管控应急响应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河南中碳和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
2、河南中碳和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 1 份。
3、《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 份,《现场勘查示意图》1 份,《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 份。
4、现场视频、照片、“一厂一策”及当地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管控文件。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不按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规定抗冲击改性(PVC管PVCGR管)生产线违法生产,对抗冲击改性(PVC管PVCGR管)生产线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自2025年11月15日起至2025年11月19日。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河南中碳和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11 月 15 日
豫公网安备 410402020001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