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5-00081 | 发布日期 | 2025-11-21 | 有效性 |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平顶山市东南热能有限责任公司查封(扣押)决定书
查封(扣押)决定书
豫0401环查(扣)字〔2025〕5号
平顶山市东南热能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11706571286A
地址:平顶山市黄河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徐杰
我局于2025年11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通过废气自动监测设备采样探头被私自加装碱液过滤装置和氮气管路,对采集的样气进行中和、稀释,直接干扰自动监测系统的正常采样,导致在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平顶山市东南热能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查封(扣押)现场笔录、现场证据照片。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废气自动监测设备平台气罐2罐(1罐有明显标识氮气,1罐未进行标识)、白色液体1壶、加装的疑似碱液过滤装置1套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自2025年11月21日起至2025年11月26日。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你单位废气自动监测设备平台站采样平台站房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11 月 21 日
豫公网安备 410402020001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