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4-00096 | 发布日期 | 2024-12-09 | 有效性 |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河南平煤神马汝丰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482 环罚决字〔2024〕606 号
河南平煤神马汝丰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MA9L2X3379 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汝南街道幸福大道一号 法定代表人:臧朝伟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 年 9 月 2 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政府发布《关于启动重污染 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的通知》公告后,2023 年 12 月 24 日至 2024 年 1 月 5 日、2024 年 1 月 11 日至 1 月 14 日、2024 年 1 月 25 日至 2024 年 2 月 1 日、2024 年 2 月 7 日至 2024 年 2 月 9 日、2024 年 2 月 23 日至 2024 年 2 月 28 日,2 号焦炉未落 实行政处罚决定书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备案信息为延迟出焦 48 小时,实 际操作约为延迟出焦 30 小时。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壹份(共 1 页)、授权委托书壹份(共 1 页)、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 (共 1 页),2024 年 9 月 2 日由河南平煤神马汝丰炭材料科技有 限公司提供,主要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被询问人与当事人关系。 2.《排污许可证》影印件壹份(共 1 页)、排污许可证的控制要 求(节录)壹份(共 2 页),9 月 2 日由河南平煤神马汝丰炭材 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主要证明特殊时段排污许可证的相关规定。 3.政府控制排放公告伍份(共 5 页),9 月 2 日由平顶山市生态环 境局执法人员作出,主要证明该单位需要执行减排的通知。4.控 制污染物排放措施、方案壹份(共 2 页),9 月 2 日由河南平煤 神马汝丰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主要证明该单位减排措施。 5.用工、生产记录壹份(共 5 页,9 月 2 日由河南平煤神马汝丰 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壹份(共 3 页,9 月 2 日由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作出),调查询问 笔录壹份(共 6 页,9 月 2 日由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作 出),主要证明该单位未落实减排措施的违法事实。6.其他证据 壹份(共 1 页),9 月 2 日由河南平煤神马汝丰炭材料科技有限 公司提供,主要证明该单位企业规模。7.违法行为发生时期小时 烟气流量壹份(共 5 页),9 月 2 日由河南平煤神马汝丰炭材料 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主要证明该单位违法行为发生时期小时烟气 流量。8.勘察示意图壹份(共 1 页),9 月 2 日由平顶山市生态环 境局执法人员作出,主要证明违法行为发生地点。9.管理类别壹 份(共 10 页),9 月 2 日由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作出, 主要证明该单位管理类别。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9 月 19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 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482 环责改字〔2024〕609 号),责令你单位按照重污染天气响应通知严格执行重污染天气 应急减排措施。 2024 年 9 月 26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 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4 年 11 月 4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482 环罚告字〔2024〕613 号),告知拟 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 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4 年 11 月 7 日,你单位向我局递交陈述申辩申请,陈述申 辩理由: 1.按照减排措施,将造成生产用煤气量严重不足的安全隐患, 煤气量不足将严重影响焦炉生产和烘炉,对焦炉炉体不能降温的 特殊性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焦炉存在不可逆的损坏。 2.煤气量不足将影响废气脱硝系统的正常运行,若生产负荷 降低过多,产生的煤气量变小,煤气压力变低并波动变大,热风 炉将不能正常运行,脱硝效率降低,氮氧化物将超标排放。 3.化产区域因煤气量不足将存在严重的安全风险,也将造成 较大的经济损失。 4.我公司在 2023 年 12 月 24 日至 2024 年 1 月 5 日、2024 年 1 月 11 日至 1 月 14 日、2024 年 1 月 25 日至 2024 年 2 月 1 日、2024年2月7日至2024年2月9日、2024年2月23日至 2024 年 2 月 28 日重污染天气管控时段,通过提高污染设施运行效率, 加大药剂投放量,降低污染物排放量,达到减排百分之五十的要 求。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 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 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申请不予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 放污染物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 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 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 物排放。”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 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20 万元 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二)特 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的规 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 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 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 生时段(首要裁量因素),内容: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裁 量等级:3;裁量因素:排污状态,内容:超限制范围 50%以上 或未停止,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污染物类别,内容:炼焦 废气、烟尘,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小时烟气流量,内容:20 万标立方米以上,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 重点管理,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中型企 业,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 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 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 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 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 (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 [5, 4, 5, 3, 3, 1, 1, 1],处罚金额(X):109625,代入公式:109625 =50000 + ( 200000 - 50000 ) x [ ( 3 / 5 )² + ( 5² + 4² + 5² + 3² + 3 ²+ 1² + 1² + 1² ) / ( 5² x 8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109625 元。 经核实,陈述申辩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 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壹拾万玖仟陆佰贰拾伍元整(109625 元)的行政 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户名: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银行账号:600000352824012 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 1505 房间处索取罚 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 1505 房间备 案,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12 月 5 日
豫公网安备 410402020001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