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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索引号 005452284-00000-2024-00097 发布日期 2024-09-23 有效性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河南平煤神马汝丰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9-23 浏览次数: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0482 环责改字〔2024〕609 号

河南平煤神马汝丰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MA9L2X3379 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汝南街道幸福大道一号 法定代表人:韩群亮 我局于 2024 年 9 月 2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政府发布《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 响应的通知》公告后,2023 年 12 月 24 日至 2024 年 1 月 5 日、 2024 年 1 月 11 日至 1 月 14 日、2024 年 1 月 25 日至 2024 年 2 月 1 日、2024 年 2 月 7 日至 2024 年 2 月 9 日、2024 年 2 月 23 日至 2024 年 2 月 28 日,2 号焦炉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 施,备案信息为延迟出焦 48 小时,实际操作约为延迟出焦 30 小时。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被 授权人身份证;《排污许可证》影印件;排污许可证的控制要求 (节录);政府控制排放公告;控制污染物排放方案;生产记录;现 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他证据;违法行为发生时期 小时烟气流量;勘察示意图。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 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 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 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 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 法行为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 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二) 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 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按照重污染天气响应通知严格执行 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 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 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 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 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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