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4-00098 | 发布日期 | 2024-11-29 | 有效性 |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河南平煤神马汝丰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河南平煤神马汝丰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MA9L2X3379 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汝南街道幸福大道一号 法定代表人:臧朝伟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 年 9 月 2 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未在规定 时间内完成干熄焦地面除尘站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壹份(共 1 页)、授权委托书壹份(共 1 页)、被授权人身份证壹份(共 1 页),2024 年 9 月 2 日由你单位提供,主要证明当事人基本情 况、被询问人与当事人关系。2.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 与生态环保部门联网的现场照片壹份(共 1 张)、本辖区生态环 境主管部门监测网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482 环罚决字〔2024〕605 号
一、络联网截屏壹份(共 1 张)、其它证据壹份 (共 4 页)、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共 3 页)、调查询问 笔录壹份(共 5 页),2024 年 9 月 2 日由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执法人员制作,主要证明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与生态 环保部门联网的违法事实。3.生产(排污)现场录像壹份,9 月 2 日由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主要证明干熄焦工段 正在运行。4.重点排污名单(含该单位)壹份(共 10 页),9 月 2 日由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主要证明该单位管 理类别。5.勘察示意图壹份(共 1 页),9 月 2 日由平顶山市生 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主要证明违法行为发生地点。6.全国排 污许可管理平台公开端截图壹份(共 1 张),9 月 2 日由平顶山 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主要证明你单位排污许可证重新申 请时间。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9 月 23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 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482 环责改字〔2024〕613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按规定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2024 年 9 月 26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 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4 年 11 月 4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482 环罚告字〔2024〕612 号),告知拟 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 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4 年 11 月 7 日,你单位向我局递交陈述申辩申请,陈述申 辩理由: 1.干熄焦系统投入运行时间较晚,在调试运行期间系统运行 不稳定,达不到调试验收的条件,所以在调试期间没有联网。 2.在干熄焦调试运行期间,你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执行要求, 委托第三方监测单位开展了检测,检测报告显示污染物排放全部 达标,国家环保部帮扶组在检查时也调取了干熄焦地面除尘站数 采仪中污染物排放历史数据,未发现有超标现象 3.你单位在国家环保帮扶组检查前已完成干熄焦在线设施 的验收比对监测,当时正在联网中,于 8 月 5 日与国法平台进行 了联网。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 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 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申请不予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与环保部门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违 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 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 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 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 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 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 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 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结合你单 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 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 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违法事实(首要裁量因素),内容: 自动监测设备已安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 联网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废气类别,内容:炼焦废气、 烟尘,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中型企业, 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重点管理,裁量等 级:3,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 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 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 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 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4, 3, 3, 1, 1],处 罚金额(X):49520,代入公式:4952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1 / 5 )² + ( 4² +3² + 3² + 1² + 1² ) / ( 5² x 5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49520 元。未选择裁量因素:监测数据误 差,内容: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造成自动监测与人工监测 (或者标准物质测试)数据误差超过技术规范允许范围几倍,原 因:河南平煤神马汝丰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4 日委托河南中碳应用监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干熄焦地面除尘站排 放口进行比对检测,检测报告显示自动监测与人工监测数据误差 在技术规范允许范围内;未选择裁量因素:监测数据传输偏差, 内容:传输的自动监测数据与现场分析仪表数据不一致,数据偏 差几%,原因:未联网未传输的情况下不存在传输偏差;未选择 裁量因素: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内容:自动监测季度数据 有效传输率几%,原因:第二季度未联网未传输,不存在自动监 测季度数据有效传输率。 经核实,陈述申辩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与环保部门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 正常运行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肆万玖仟伍佰贰拾元整(49520 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银行账号:600000352824012 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 1505 房间处索取罚 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 1505 房间备 案,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11 月 27 日
豫公网安备 410402020001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