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
发文字号 索引号 005452284-00000-2025-00082 发布日期 2025-10-10 有效性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汝州市玉皇沟建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5-10-10 浏览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0482 环罚决字〔20255

汝州市玉皇沟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MA3X5E77X5

地址:汝州市陵头镇李窑村

法定代表人:邢永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5 8 19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处于停产状态,4 座立式石灰窑存在有生产迹象,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脱硫系统、除尘设备处于停运状态,脱硫塔排气筒有排放废气的痕迹,现场有生产原料石灰石。经调阅你单位生产记录显示,有 2025 5 9 日至 5 20 日产品白灰生产销售过磅单据,现场检查时未能提供排污许可证,经查阅你单位全国排污许可证管

理信息平台(公开端),未显示你单位排污许可相关信息。你单位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生产石灰产品过程中,通过脱硫塔烟囱向大气排放废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5 8 19 日由汝州市玉皇沟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 1页)、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 1 页)、被询问人居民身份证一份(共 1 页)、授权委托书一份(共 1 页),主要证明你单位基本信息及委托代理权限和代理资格。

22025 8 19 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 4 页)、现场勘查示意图一份(共1 页)、现场照片 6 张,2025 8 19 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 6 页),主要证明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32025 8 19 日由汝州市玉皇沟建材有限公司提供过磅单据 7 张、项目清理整改备案公告 1 份(共 3 页),主要证明你单位生产经营、环评审批等情况。

42025 8 19 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截屏 1 张、《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分类管理名录》(摘录)1 张,主要证明你单位排污许可证办理情况和排污许可管理类别。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8 22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482 环责改字〔20258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2025 9 4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停止违法行为,整改完毕。

2025 9 4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482 环罚告字〔20257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5 9 8 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482 环罚告字〔20257 号)后,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申请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案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

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排污单位管理类别,内容:简化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污染物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废气/一般工业废

/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内容: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上 3个月以下的,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 1, 1, 2,1, 1],处罚金额(X)261333,代入公式:261333 = 200000 +( 1000000 - 200000 ) x [ ( 1 / 5 )² + ( 3² + 1² + 1² + 2² + 1² + 1² )/ ( 5² x 6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261333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贰拾陆万壹仟叁佰叁拾叁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账号:

户名: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银行账号:600000352824012

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 1505 房间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 1505 房间备案,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 10 9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