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4-00100 | 发布日期 | 2024-11-22 | 有效性 |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宝丰县圣诺陶瓷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421环罚决字〔2023〕8号-1
宝丰县圣诺陶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1MA3XDCUK0D
住所:宝丰县西部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季顺涛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0月15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在宝丰县产业集聚区西片陶瓷产业园内,建设的年产84万立方米发泡陶瓷隔墙板及保温装饰一体板生产线项目(一期)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环评批复的污染治理设施为SCR脱硝系统,实际建设的为SNCR脱硝系统,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环评批复不一致,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检测报告仅对SNCR脱销设施出气口进行了检测,未对SNCR脱销设施进气口进行检测,不能说明SNCR脱硝设施脱硝效率,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公民身份证复印件”“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执法照片”和“现场勘查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4年10月16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421环罚告字〔2023〕13号-1),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来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421环罚告字〔2023〕13号-1)和2024年10月16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建设项目管理类9的规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和判定如下:
1、★违法事实判定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采用的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批准的,裁量等级为3;
2、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判定标准:报告书(重点管理),裁量等级5;
3、排放污染物类别判定标准: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3;
4、项目建设地点判定标准: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
5、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判定标准: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6、受处罚次数判定标准: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7、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8、对企业的处罚:首次发现违法行为M值为100万元,N值为20万元;
9、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处罚:M值为20万元,N值为5万元。
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指标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
参数 | N | M | A | n | B1 | B2 | B3 | B4 | B5 | B6 |
取值 | 20 | 100 | 3 | 6 | 5 | 3 | 1 | 1 | 1 | 1 |
X=20+(100-20)×[3²/5²+(5²+3²+1²+1²+1²+1²)/(5²×6)]×50%=44.5333万元。
经局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我局对你单位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处以肆拾肆万伍仟叁佰叁拾叁元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银行和账号;户名: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银行账号:600000352824012;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进账单)到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1505 房间换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0375-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1月22日
豫公网安备 410402020001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