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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索引号 005452284-00000-2024-00104 发布日期 2024-11-12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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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钢市杨庄乡柏庄石料开采场豫 0481 环查(扣)字〔2024〕2 号

发布日期:2024-11-12 浏览次数:

查封(扣押)决定书 0481 环查()字〔20242 舞钢市杨庄乡柏庄石料开采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81MA40M3CRXA 地址:舞钢市杨庄乡柏庄村 法定代表人:孟庆周 我局于 2024 10 28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 10 22 日平顶山 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响应的通知(平环委办[2024]33 号),经市政府同意自 10 22 18时在全市范围内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I)应急响应。 舞钢市柏庄石料开采场按照重污染天气管控“一厂一策”橙色预 警管控措施为“停止露天开采、破碎作业;破碎、筛分等涉气工 序”。舞钢分局执法人员 2024 10 28 日现场检查,经调阅该 公司监控视频发现:10 25 15 点至 26 7 点舞钢市杨庄乡 柏庄石料开采场生产线存在生产行为。该公司未按规定停产,涉嫌未执行重污染天气管控应急响应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现场照片、视频、环评 手续、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复印件、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重污染天气管控“一厂 一策”。 你单位舞钢市柏庄石料开采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 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 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 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 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 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 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 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 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 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按规 停产的 2 台破碎机、一套筛分机。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 押)期限为自 2024 10 28 日起至 2024 11 6 日。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 设备存放于 舞钢市柏庄石料开采场 。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 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 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2024 10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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