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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豫 0481 环查(扣)字〔2024〕3 号 索引号 005452284-00000-2024-00105 发布日期 2024-11-18 有效性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舞钢市安诚建材有限公司豫 0481 环查(扣)字〔2024〕3 号

发布日期:2024-11-18 浏览次数:

查封(扣押)决定书 0481 环查()字〔20243 舞钢市安诚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1MA9F29X109 地址:舞钢市尹集镇梁庄村村委会东 5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梁国凡 我局于 2024 10 29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舞钢分局执法人员 2024 10 29 日夜查时发现该公司现场正在生产,经调阅该 公司监控视频发现:10 29 5 点至 29 8 点舞钢市安诚建 材有限公司生产线存在生产行为。该公司未按管控措施进行停产, 涉嫌未执行重污染天气管控应急响应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现场照片、视频、法定 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环评手续复印件、排污 许可证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 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 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 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 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 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 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 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 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 查封内容:水泥檩条工序(搅拌机、传送带、电箱)予以查封 (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自 2024 10 29 日起至 2024 11 7 日。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 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 舞钢市安诚建材有限公司 。 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 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 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2024 10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