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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豫 0481 环查(扣)字〔2024〕4 号 索引号 005452284-00000-2024-00106 发布日期 2024-11-15 有效性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舞钢市付良预制构件场豫 0481 环查(扣)字〔2024〕4 号

发布日期:2024-11-15 浏览次数:

查封(扣押)决定书 0481 环查()字〔20244 舞钢市付良预制构件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81MA45B3N038 地址:舞钢市武功乡小柴庄村 法定代表人:邵付良 我局于 2024 10 30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 10 22 日平顶山市生 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应的通知(平环委办[2024]33 号),经市政府同意自 10 22 18 时在全市范围内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应急响应,舞钢 市付良预制构件场按照重污染天气管控“一厂一策”橙色预警管 控措施为“全场搅拌挤压切割,停产”。舞钢分局执法人员 2024 10 30 日日常查时发现该公司现场正在生产,经询问该公司 法人 2024 10 30 5 点至 2024 10 30 10 30 分舞钢市付良预制构件场生产线在生产。该公司搅拌挤压切割正在生 产,未按管控措施进行停产。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现场照片、勘验、询问 笔录、营业执照。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 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 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 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 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 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 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 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 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 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 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 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 不按规定限产或停产的搅拌机一台,挤压机一台。予以查封(扣 押)。查封(扣押)期限为自 2024 10 30 日起至 2024 118 日。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 (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 舞钢市付良预制构件场场地 。在 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 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 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2024 10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