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豫 0481 环查(扣)字〔2024〕4 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4-00106 | 发布日期 | 2024-11-15 | 有效性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舞钢市付良预制构件场豫 0481 环查(扣)字〔2024〕4 号
查封(扣押)决定书 豫 0481 环查(扣)字〔2024〕4 号 舞钢市付良预制构件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81MA45B3N038 地址:舞钢市武功乡小柴庄村 法定代表人:邵付良 我局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 年 10 月 22 日平顶山市生 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 应的通知(平环委办[2024]33 号),经市政府同意自 10 月 22 日 18 时在全市范围内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应急响应,舞钢 市付良预制构件场按照重污染天气管控“一厂一策”橙色预警管 控措施为“全场搅拌挤压切割,停产”。舞钢分局执法人员 2024 年 10 月 30 日日常查时发现该公司现场正在生产,经询问该公司 法人 2024 年 10 月 30 日 5 点至 2024 年 10 月 30 日 10 点 30 分舞钢市付良预制构件场生产线在生产。该公司搅拌挤压切割正在生 产,未按管控措施进行停产。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现场照片、勘验、询问 笔录、营业执照。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 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 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 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 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 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 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 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 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 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 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 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 不按规定限产或停产的搅拌机一台,挤压机一台。予以查封(扣 押)。查封(扣押)期限为自 2024 年 10 月 30 日起至 2024 年 11月 8 日。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 (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 舞钢市付良预制构件场场地 。在 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 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 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10 月 30 日
豫公网安备 410402020001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