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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豫 0481 环查(扣)字〔2025〕2 号 索引号 005452284-00000-2025-00088 发布日期 2025-01-16 有效性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舞钢市龙盛源物流有限责任有限公司豫 0481 环查(扣)字〔2025〕2 号

发布日期:2025-01-16 浏览次数:

查封(扣押)决定书 0481 环查()字〔20252 舞钢市龙盛源物流有限责任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1071366704U 地址:舞钢市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王连生 我局于 2025 1 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平顶山市自 2024 12 8 24 在全市范围内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应急响应,根据 问题线索,经查发现该单位 2024 12 10 日两台数控火焰切 割机处于生产状态,未按照《平顶山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 室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的通知》(平环委 [2024]40 号)文件要求执行。未落实工业园减排清单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 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 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 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 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 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 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 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 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 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 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 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 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未按 规定限产或停产的两台数控火焰切割机生产设施。予以查封(扣 押)。查封(扣押)期限为自 2025 1 7 日起至 2025 1 16 日。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 (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舞钢市龙盛源物流有限责任有限公司 车间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 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 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2025 1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