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豫 0481 环查(扣)字〔2025〕3 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5-00089 | 发布日期 | 2025-01-16 | 有效性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舞钢经山新材料有限公司豫 0481 环查(扣)字〔2025〕3 号
查封(扣押)决定书 豫 0481 环查(扣)字〔2025〕3 号 舞钢经山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91932911K 地址:舞钢市庙街乡西街 法定代表人:梁平正 我局于 2025 年 1 月 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 应中,不按规定限产或者停产,执法人员现场查看并回放企业 2024 年 12 月 23 日监控录像及调度日志,发现其 1#、2#、4#制 砂机于 2024 年 12 月 23 日 00:00-8:00 时有运行现象,涉气工 序未停产。企业负责人称企业接到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通知时间 为 2024 年 12 月 23 日 9:00,企业已于 2024 年 12 月 23 日 8:00 停止涉气工序。现场检查问题 2:执法人员现场查看并回放企业 2024 年 12 月 18 日(上次橙色预警期间)监控录像及调度日志,发 现其于 2024 年 12 月 18 日 22:25 全线开机,涉气工序未停产,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地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 公告;其它证据。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 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 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 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 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 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 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 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 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 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 不按规定限产或停产的筛分机皮带,1 号成型机下料口,2 号成 型机下料口。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自 2025 年 1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1 月 17 日。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 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查封(扣押)期限为自 2025 年 1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1 月 17 日。在此期 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 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 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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