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豫 0481 环不罚决字〔2025〕3 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5-00093 | 发布日期 | 2025-07-15 | 有效性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舞钢市君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豫 0481 环不罚决字〔2025〕3 号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481 环不罚决字〔2025〕3 号 舞钢市君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15651379280 地址:舞钢市尹集连庄村靳庄村民组西河桥头 法定代表人:徐辉荣 我局于 2025 年 4 月 11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8 日检测车辆豫 LM5969、豫 QH3279;2024 年 11 月 7 日检测车辆豫 Q6U807、豫 D9999S; 2024 年 12 月 12 日检测车辆豫 DC779P;2024 年 11 月 5 日检测 车辆豫 Q6S299,以上 6 辆车辆使用加载减速法检测过程中,在 功率扫描阶段未按照国标要求扫描出最大轮边功率,仍出具了 《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检验(测)结果判定为 “合格”,且办结了车辆检验业务,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 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18)B.4.3.1“进行功率扫描时, 检测系统应显示吸收功率和排气污染物测量值随发动机转速变 化的实时关系曲线。同时还需要在功率随发动机转速变化的实时 曲线上确定最大轮边功率,并将扫描得到的最大轮边功率时的转 鼓线速度记为真实的 VelMaxHP”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 1 -调查询问笔录、“河南省机动车环保监测监控平台”检测过程数 据截图、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车辆缴费证明等证据, 证实该公司存在未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 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事实,具体如 下: 1.舞钢市君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检 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1 份,证明你公司的名称、地址、经营 范围和检验资质情况。 2.舞钢市君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 4 份、授权人 身份证 1 份、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4 份,员工劳动合同复印件 4 份。证明 2025 年 4 月 11 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辉荣委托汤文 广、胡中洋、吕鹏磊、张纪昌全权代表该你司配合我局开展执法 检查工作。 3.河南省机动车检验人员教育培训证书 4 份,证明汤文广、 胡中洋、吕鹏磊、张纪昌四人从业资格。 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授权签字人变更备案表 1 份。证明 张纪昌作为该公司批准授权的检验检测授权签字人符合相关技 术能力要求,并经资质认定部门通过。 5.亮证执法照片 1 份、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笔录 1 份、现场勘察示意图 1 份、提取于河南省机动车环保监测监控平 台的检测过程数据截图 38 份、《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 笔录》4 份、《在用车数据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6 份。证 明你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事实。 6.舞钢市君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2024 年 12 月和 2025 年 - 2 -3 月工资表复印件各 1 份、2024 年度利润证明和企业所得税年 度申报表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基础信息表各 1 份,问题车辆缴 费证明 6 份。证明你公司属小型企业,违法所得共计 480 元。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 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 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 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由于你公司属初次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可以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内容第十五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 行政处罚。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 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 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对你公司提出严肃批评,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告诫和警示。 2.你公司需严以为戒,严格按照国标和有关规范进行机动车 检测(验)业务。 3.加强对检测人员、授权签字人及有关环保人员的业务培训 和环保法治意识的培训,定期维护效验检测设备。确保合法、规 范、高效运行。 - 3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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