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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豫 0481 环不罚决字〔2025〕4 号 索引号 005452284-00000-2025-00094 发布日期 2025-07-15 有效性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舞钢市仁捷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豫 0481 环不罚决字〔2025〕4 号

发布日期:2025-07-15 浏览次数: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481 环不罚决字〔2025〕4 号 舞钢市仁捷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1MA4633B63P 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舞钢市马鞍山大道 05 路口 法定代表人:李清云 我局于 2025 4 11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通过调取分析 2024 3 8 日至 9 18 日车辆检测过程 数据及过程曲线,发现你公司在机动车检测过程不符合国家标准 规定,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具体情形为: 1、豫 DK0330 明锐牌小型客车、豫 DBW216 五菱牌小型客 车、豫 DGG888 桑塔纳牌小型客车、豫 DWG129 帕萨特牌小型 客车于 2024 3 8 日在你公司采用简易瞬态工况法进行检测 检验,豫 DW599X 雪佛兰牌小型客车,于 2024 3 11 日在 你公司采用简易瞬态工况法进行检测检验。以上 5 辆车辆使用汽 油车简易瞬态工况法检测,转速持续为 0 仍出具《在用车尾气排 放检验(测)报告》,检验(测)结果判定为“合格”,且办结 了车辆检验业务,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办法 (双怠速工况法及简易瞬态工况法)》国标(GB18285-2018检测要求,并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2、豫 D987H1 哈弗牌小型客车,于 2024 3 8 日在你公 - 1 -司采用简易瞬态工况法进行检测检验,在简易瞬态检测过程中, OBD 读取车辆转速为怠速状态,仍出具《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 (测)报告》,检验(测)结果判定为“合格”,且办结了车辆 检验业务,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办法(双怠速 工况法及简易瞬态工况法)》国标(GB18285-2018)进行检测, 进行的检测系统显示曲线过程怠速状态。你公司对以上 6 辆车出 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舞钢市仁捷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1 份、 委托书 2 份、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2 份、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 1 份、河南省机动车检验人员教育培训证书 3 份、亮证执法照 1 份、现场勘察示意图 1 份、现场勘查笔录 1 份、调查询问笔 2 份、“河南省机动车环保监测监控平台”检测过程数据截图 6 张、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 6 份、车辆缴费证明 6 等,2024 年度利润证明信息表 1 份、郭伟杰、张赫劳务合同 2 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 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 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 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 - 2 -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 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 罚”,参照《 河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可以不于处罚事项清单》 内容第十五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进行批评教育。你公司如不服 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 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守法意识强化:应严格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法》《机动车排 放检验机构环境管理技术规范》(HJ1238-2021)的规定,切实履行 环境保护法律义务和管理责任,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2.设备与人员管理:使用经检定合格的检测设备,定期维护校 准。检测人员需持证上岗,熟悉环保法规和操作规范。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2025 7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