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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索引号 005452284-00000-2025-00095 发布日期 2025-05-30 有效性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平顶山尧云山谷民宿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5-05-30 浏览次数: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423环罚决字〔2025〕1号

平顶山尧云山谷民宿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MAD7FWRX8A

地址:鲁山县尧山镇下坪村

法定代表人:秦世豪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2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针对2024年12月27日,生态环境部下发2024年双月监测线索,2025年2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按照线索进行现场勘查,发现你单位在尧山(石人山)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原有上山土路上,用石料水泥铺建道路宽约3米,长1.1公里,不在审批范围。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调查询问笔录、平顶山市尧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出具关于尧云山谷接待中心建设项目占压石人山风景区的审核意见及河南省林业局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豫平林资许[2024]059号)等证据,具体如下:

1.平顶山尧云山谷民宿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的名称、地址、经营范围。

2.平顶山尧云山谷民宿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授权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证明2025年2月21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秦世豪委托孟庆欣全权代表你单位配合我局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3.《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笔录》1份(共3页)、《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共1页)、《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5页)、平顶山市尧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出具关于尧云山谷接待中心建设项目占压石人山风景区的审核意见及河南省林业局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豫平林资许[2024]059号)各1份(共3页)证明你单位存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违法事实。

4.平顶山尧云山谷民宿有限公司《营业收入情况说明》1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未投入经营,无法提供营业收入。

5.尧山镇人民政府向尧山风景名胜管理局提交《关于尧山镇下坪村尧云山谷民宿建设项目申请报告》1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所建道路作为护林防火通道和村民生产道路,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1份(共1页),证明该道路属应急保障工程,环评豁免类。

6.“信用中国”网站上你单位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2月21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423环责改字〔2025〕1号),责令你单位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2025年5月21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你单位在原有上山土路上,用石料水泥铺建的道路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

2025年4月30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423环罚告字〔2025〕1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未申请申述申辩及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条“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的规定。

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一般,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内容:1 次,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内容:位于自然保护区实验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4, 1, 1, 4, 1, 1],处罚金额(X):31200,代入公式:31200 = 20000 + ( 100000 - 20000 ) x [ ( 1 / 5 )² + ( 4² + 1² + 1² + 4² + 1² + 1² ) / ( 5² x 6 ) ] x 50%;未涉及的两项裁量因子1、企业规模:平顶山尧云山谷有限公司尧云山谷民宿项目未建成并未投入经营,从业人员及营业收入无法提供;2、管理类别:所修建的道路为护林防火通道和村民生产道路,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该道路属应急保障工程,环评豁免类。最终裁量金额:3120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给予罚款叁万壹仟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2.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账号;户名: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银行账号:600000352824012;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进账单)到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1505房间换取《行政事业性收入基金、罚没收入票据》。如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0375-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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