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2-00039 | 发布日期 | 2022-12-02 | 有效性 |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平顶山泰平农牧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422环罚决字〔2022〕第8号
单位名称:平顶山泰平农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MA47YNUF27
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金榆路靠近和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东辉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8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2年8月30日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你单位周边进行巡查时,发现你单位擅自将未经处理的粪便排放至龙泉乡北大营村田间地头及沟渠内。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从事畜禽养殖经营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清运等处置,禁止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环评审批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排污许可证;自主竣工验收报告;平顶山泰平农牧有限公司大门;密闭养殖车间;平顶山泰平农牧有限公司鸡舍;平顶山泰平农牧有限粪便储存间;平顶山泰平农牧有限公司未经处理的粪便排放处;平顶山泰平农牧有限公司未经处理的粪便排放处;平顶山泰平农牧有限公司未经处理的粪便排放处;平顶山泰平农牧有限公司7月份工资清单;大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10月1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422环罚告字〔2022〕8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并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经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
给予壹万伍仟壹佰贰拾伍元整(15125.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
户 名: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 号:600000352824012
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进账单)到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1505房间换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0375-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或者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向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2月2日
附件:
上一篇:叶县荣发蛋鸡养殖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公网安备 410402020001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