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2-00041 | 发布日期 | 2022-11-25 | 有效性 |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叶县雅阁兴门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422环罚决字〔2022〕第5号
单位名称:叶县雅阁兴门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MA40QNLA40
地址:河南省叶县廉村镇后王村
投资人:王康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8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后,至2022年8月29日检查时,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8月29日,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生产设备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内容。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排污许可证》影印件;排污许可证承诺内容(节录);原材料消耗材料;主要生产设施照片;生产场景照片、录像;污染防治设施照片;已建立的环境管理台账;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9月1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422环罚告字〔2022〕5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 5 千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之规定,并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
给予捌仟元(8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
户 名: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 号:600000352824012
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进账单)到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1505房间换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0375-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或者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向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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