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2-00042 | 发布日期 | 2022-12-02 | 有效性 |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叶县叶邑镇顺康源养猪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422环罚决字〔2022〕第7号
单位名称:叶县叶邑镇顺康源养猪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0855612366
地址:叶县叶邑镇邮亭村
投资人:石金环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8月25日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叶县叶邑镇顺康源养猪场东侧的沉淀池有粪水外溢至附近的自然沟内。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从事畜禽养殖经营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清运等处置,禁止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污水外溢视频资料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10月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422环罚告字〔2022〕7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并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
给予壹万肆仟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
户 名: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 号:600000352824012
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进账单)到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1505房间换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0375-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或者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向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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