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5-00096 | 发布日期 | 2025-11-14 | 有效性 |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河南美德华炊具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425环责改字〔2025〕7号
河南美德华炊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MA9F7RPT5P001U
地址:广阔天地乡邱庄村
法定代表人:史国朝
我局于2025年10月22日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涉嫌使用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具体情形为:
2025年8月21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你公司非道路移动机械检测时,你公司一台黄色铲车环保牌照为2-GD160953车辆尾气检测排放不合格。2025年10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达你公司进行核查。现场核查期间发现你公司使用1台悬挂环保号牌2-GD160953,车辆识别号T0024505黄色铲车。
上述行为涉嫌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河南美德华炊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情况。
2、河南美德华炊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2025年10月22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史国朝代表你公司配合我局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3、2025年8月21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你公司涉案铲车现场检测时出具检测报告1份、现场检测视频1份,证明你公司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检测不合格的事实。
4、《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现场照片5张。《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涉嫌使用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第五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立即停止使用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11 月 14 日
豫公网安备 410402020001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