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5-00097 | 发布日期 | 2025-12-03 | 有效性 |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河南美德华炊具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425环罚决字〔2025〕4号
河南美德华炊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MA9F7RPT5P001U
地址:广阔天地乡邱庄村
法定代表人:史国朝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10月2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涉嫌使用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具体情形为:2025年8月21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你公司非道路移动机械检测时,你公司一台黄色铲车环保牌照为2-GD160953车辆尾气检测排放不合格。2025年10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达你公司进行核查。现场核查期间发现你公司使用1台悬挂环保号牌2-GD160953,车辆识别号T0024505黄色铲车。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河南美德华炊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情况。
2、河南美德华炊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2025年10月22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史国朝代表你公司配合我局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3、2025年8月21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你公司涉案铲车现场检测时出具检测报告1份、现场检测视频1份,证明你公司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检测不合格的事实。
4、《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现场照片5张。《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涉嫌使用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11月17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425环责改字〔2025〕7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使用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行为。
2025年11月18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公司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复查中发现你公司已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425环责改字[2025]7号中要求停止了使用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行为。
2025年11月26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425环罚告字〔2025〕7号),告知拟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处五千元的罚款,内容:5000元,裁量等级:0,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0,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0,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处罚金额(X):5000,代入公式:5000 = 5000 + ( 5000 - 5000 ) × [ ( 0 / 5 )² ];最终裁量金额:50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平顶山市财政局非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平顶山市财政局非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600000352824012);代办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1505房间处索取罚款收据(联系电话:0375-3990318),并将缴款凭证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1505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12 月 3 日
附件:
上一篇:没有上一篇
豫公网安备 410402020001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