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5-00109 | 发布日期 | 2025-11-12 | 有效性 |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平顶山凯龙防水科技有限公司查封(扣押)决定书
查封(扣押)决定书
豫0422环查(扣)字〔2025〕9号
平顶山凯龙防水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MA47YGG36D
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叶廉路神马氯碱厂西侧 100 米
法定代表人:高喜林
我局于2025年11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覆膜、冷却及收卷工序正在生产,未按照平顶山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平环委办(2025)26号《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的通知》“自11月11日8时,在全市范围内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应急响应”的要求,停止生产。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地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公告(提取时间:2025年11月12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2025年11月11日8时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的通知);
2、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预案(提取时间:2025年11月12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凯龙防水科技有限公司,证明目的:该企业重污染天气执行的措施);
3、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生产的照片、视频(提取时间:2025年11月12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该企业未落实管控措施);
4、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取时间:2025年11月12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该企业未落实管控措施);
5、查封(扣押)现场笔录(提取时间:2025年11月12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该企业未落实管控措施);
6、营业执照、经营者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年11月12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凯龙防水科技有限公司,证明目的:该企业积极配合调查);
7、现场勘察示意图(提取时间:2025年11月12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平顶山凯龙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地理位置);
8、执法人员亮证执法及现场拍摄照片(提取时间:2025年11月12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规范执法及现场照片);
9、环评批复及排污许可证(提取时间:2025年11月12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凯龙防水科技有限公司,证明目的:该企业相关手续);
10 、2025 环保设备运行记录(提取时间:2025年11月12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凯龙防水科技有限公司,证明目的:该企业未落实管控措施)。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搅拌工序配电箱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25年11月12日起至2025年11月21日。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平顶山凯龙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11 月12 日
豫公网安备 410402020001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