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5-00108 | 发布日期 | 2025-12-10 | 有效性 |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河南省松光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查封(扣押)决定书
查封(扣押)决定书
豫0422环查(扣)字〔2025〕14号
河南省松光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3MA9FR5EC5R
地址:平顶山市叶县龚店镇盐神大道与神马大道交叉口东100 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李有福
我局于2025年12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2月10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通过非现场执法的方式,调阅河南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扩展系统数据发现河南省松光化工科技有限公司12月9日污染物排放量较重污染天气管控前不降反升。执法人员于12月10日上午到达现场进行核查,通过查看你单位甲醇钠生产记录及DCS中控系统数据,发现你单位12月9日甲醇钠生产线未停产。你单位未按照平顶山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的通知》“自12月9日0时,在全市范围内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应急响应,解除时间另行通知”的要求,停止生产。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提供单位:河南省松光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提取时间:2025年12月10日,证明目的:配合调查);
2、当地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公告(提供单位:河南省松光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提取时间:2025年12月10日,证明目的:未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
3、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生产的录像、照片(提供单位:河南省松光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提取时间:2025年12月10日,证明目的:未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
4、企业的生产记录台账(提供单位:河南省松光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提取时间:2025年12月10日,证明目的:未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
5、企业的排污记录台账(提供单位:河南省松光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提取时间:2025年12月10日,证明目的:未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
6、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供单位:河南省松光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提取时间:2025年12月10日,证明目的:未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
7、询问笔录(提供单位:河南省松光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提取时间:2025年12月10日,证明目的:未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
8、现场勘验示意图(提供单位:河南省松光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提取时间:2025年12月10日,证明目的:河南省松光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位置信息);
9、查封现场笔录(提供单位:河南省松光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提取时间:2025年12月10日,证明目的:未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甲醇钠生产线的配电箱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自2025年12月10日起至2025年12月16日。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河南省松光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12 月10 日
豫公网安备 410402020001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