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5-00107 | 发布日期 | 2025-12-09 | 有效性 |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宝丰县赵安砖厂查封(扣押)决定书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豫0421环查(扣)字〔2025〕1号
宝丰县赵安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21MA42WY0J9J
地址:宝丰县肖旗乡赵奄村
经营者:赵党涛
我局于2025年12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于2025年12月8日接到我局行政执法人员送达的重污染天气橙色(II级)预警响应的通知(平环委办〔2025〕27号)后仍在生产,未按照宝丰县工业源减排清单中橙色预警(II级)减排措施实施停产,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复印件,宝丰县赵安砖厂水泥砖加工项目现状评估报告专家签到表复印件,宝丰县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领导小组环保备案公示【2016】04号文件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现场勘察示意图,现场照片,重污染天气橙色(II级)预警响应的通知(平环委办〔2025〕27号)及送达回证,宝丰县工业源减排清单(宝丰县赵安砖厂)复印件。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 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 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 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 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 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经营的 宝丰县赵安砖厂厂房中的搅拌机配电柜、压砖机配电柜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自2025年12月9日起至本次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解除时。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你单位厂房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9日
豫公网安备 410402020001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