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5-00106 | 发布日期 | 2025-12-09 | 有效性 |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平顶山市恒世荣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401 环罚决字〔2025〕5 号
平顶山市恒世荣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MA9K00A48Q
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新城区冬勤路与长安大道交叉口向南 200 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张晋玮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5 年 8 月 19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于 2025 年 4 月 5 日投入生产的年处理 2 万吨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工程项目,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袋式除尘器未建成的情况下,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 份共 3 页;2、调查询问笔录 1 份共 4 页;3、现场检查证据照片、进货单据共 8 张;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年 8 月 26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
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401 环责改字〔2025〕14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生产。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2025 年 8 月 28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按照整改要求,停产到位。
2025 年 10 月 24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401 环罚告字〔2025〕13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配套环保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案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10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污染防治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排放污染物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废气/一般工业废水/I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报告表,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 10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 2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4,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 1, 1, 3, 1, 1],处罚金额(X):514667,代入公式:514667 = 200000 + ( 1000000 - 200000 ) × [ ( 4 / 5 )2+ ( 32 + 12 + 12 + 32 + 12 + 12 ) / ( 52 × 6 ) ] × 50%最终裁量金额:514667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配套环保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 伍拾壹万肆仟陆佰陆拾柒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600000352824012;代办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 1505 房间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 219 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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