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5-00117 | 发布日期 | 2025-11-12 | 有效性 |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舞钢市四达宽厚钢板有限公司查封(扣押)决定书
查封(扣押)决定书
豫 0481 环查(扣)字〔2025〕8 号
舞钢市四达宽厚钢板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15610155018
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舞钢市产业集聚区建设路 16 号
法定代表人:贾亚飞
我局于 2025 年 11 月 12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 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按照《平顶山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 响应的通知》(平 环委办〔2025〕26 号)文件要求,舞钢市 2025 年 11 月 11 日 8 时 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舞钢市四达宽厚钢板有限公司橙 色管控措施为:切割等涉气工序停产。经调阅舞钢市四达宽厚钢 板有限公司现场监控设备视频发现,舞钢市四达宽厚钢板有限公 司自 2025 年 11 月 11 日 8 时至 2025 年 11 月 12 日 11 时,两台 数控火焰切割在不同时段进行作业,未按照管控措施要求执行,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重污染天气现场检查记录 表、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 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 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 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 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 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 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 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 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 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 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不 按规定停产的两台数控火焰切割设备。予以查封(扣押)。查封 (扣押)期限为自 2025 年 11 月 12 日起至 2025 年 11 月 18 日。 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 设施、设备存放于舞钢市四达宽厚钢板有限公司车间内。在此期 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 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11 月 12 日
豫公网安备 410402020001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