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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索引号 005452284-00000-2025-00120 发布日期 2025-12-18 有效性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宝丰县盛广宝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5-12-18 浏览次数: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421环罚决字〔2025〕2号

 

宝丰县盛广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1MA9K608C32

地址:宝丰县煤炭循环经济产业园16号

法定代表人:马恒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11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作为化学品生产企业,未规范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并进行监测。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提取时间:2025年11月9日;提 供单位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你单位违法行 为);2、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1 份(提取时间:2025 年11月9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你 单位违法行为);3、执法人员亮证执法及现场拍摄照片 5 张(提 取时间:2025年11月9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证明目的:你单位违法行为);4、现场勘查示意图 1 份(提取 时间:2025 年 11 月9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证明目的:你单位地址平面图);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提取时间:2025 年11月9日;提供单位:宝丰县盛广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目的:你单位资料证明);6、法人代表身份证复 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1月9日;提供单位:宝丰县盛广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目的:法定代表人证明);7、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及报告书部分内容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 2025 年11月9日;提供单位:宝丰县盛广宝科技有限公司;证 明目的:你单位环评资料);8、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 间:2025年11月9日;提供单位宝丰县盛广宝科技有限公司; 证明目的:你单位排污许可资料证明);9、大中小微企业划分标 准1份(提取时间:2025年11月9日;提供单位:宝丰县盛广 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目的:大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10、微 型企业的情况说明(提取时间:2025年11月9日;提供单位: 宝丰县盛广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目的:你单位微型企业证明)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11月9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421环责改字〔2025〕4号), 责令你单位立即规范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并进行监测。2025年11月20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2025年11月20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宝丰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宝丰县盛广宝科技有限公司未规范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并进行监测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复核,现场宝丰县盛广宝科 技有限公司已规范建设完成地下水水质监测井,但未开展监测。2025年11月28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宝丰分局行政执法人员, 二次对宝丰县盛广宝科技有限公司未规范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 井并进行监测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复核,宝丰县盛广宝科技有限公司已按照规定开展监测,完成整改。

2025年11月28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421环罚告字〔2025〕7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 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向我局提出陈 述和申辩,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并进行监测的违法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化 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 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 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 七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 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 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七)未采 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有前款 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 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 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 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 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 已采取防渗漏措施,未规范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 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场所类别,内容:化学品生产企业以 及工业集聚区,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重 点管理,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 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 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 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 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 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 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 (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 [4, 3, 1, 1, 1, 1, 1],处罚金额(X):67829,代入公式:67829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 [ ( 3 / 5 )² + ( 4² + 3² + 1² + 1² + 1² + 1 ² + 1² ) / ( 5² × 7 ) ] × 50%最终裁量金额:67829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案 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陆万柒仟捌佰贰拾玖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600000352824012);代办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 单到我局 1505 房间处索取罚款收据(联系电话:0375-3990318),并将缴款凭证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 1505 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 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 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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