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5-00133 | 发布日期 | 2025-12-22 | 有效性 |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李晨光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481 环罚决字〔2025〕4 号
自然人:李晨光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
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5 年 11 月 19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 年 10 月 31 日在生态环境局舞钢分局开展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入户检查发现。李晨光正在使用一辆非道 路移动机械(国三)环保牌号:3-GD121152,型号:E6360F 的挖 掘机。舞钢分局委托平顶山市天诚工程机械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 场检测,报告编号:D25103006607,该挖掘机尾气排放不符合标 准(依据标准:GB36886-2018《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 限值及测量方法》),排放限值为 0.5(m-1),实际检测数值为0.57(m-1),结果判定不合格,排放不符合标准。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检测报告报告1份编 号:D25103006607、车主身份证复印件 1 份、型号:E6360F 的挖 掘机车辆现场勘验照片 3 份、现场勘验笔录 1 份、现场询问笔录1 份、现场勘验示意图 1 份。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年 11 月 20 日,我局对你下达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481 环责改字〔2025〕10号),责令你立即停止使用,进行维修保养,从新检测达标排放后,方可投入使用。2025 年 12 月 1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通过复查你已整改完成,涉案车辆通过维修保养,自行委托 有资质的河南中睿创科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测复查,检测结果报告编号 :D25112712703 , 自由加载三次结果最大值0.34(m-1),排放限值为 0.5(m-1),结果判定合格。2025 年 12 月 3 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 告知书》(豫 0481 环罚告字〔2025〕8 号),告知拟对你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依法享有的申请陈 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你的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船、 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 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 械。”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违法行为的事实、 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裁量因素:处五千元的罚款,内容:5000 元,裁量等级:0,法 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 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0,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0,其余裁量 因素裁量等级(Bi):[],处罚金额(X):5000,代入公式:5000 = 5000 + ( 5000 - 5000 ) × [ ( 0 / 5 )² ]最终裁量金额:500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违法 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人民币:5000 元整(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银行和账号,户名: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 入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银行账 号:600000352824012;你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到平顶 山市生态环境局 1505 房间换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 入票据》。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0375-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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