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5-00136 | 发布日期 | 2025-12-12 | 有效性 |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河南锐锦煤业有限公司查封(扣押)决定书
查封(扣押)决定书
豫0482环查(扣)字〔2025〕4号
河南锐锦煤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MACQ5GP889
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小屯镇山王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庞率军
我局于2025年12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大气环境处 2025年12月10日环境空气质量日报(第113期)通报你单位2025年12月9日用电量 2.23 万千瓦时,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调阅生产台账,2025年12月9日生产10小时30分钟,12月10日生产8个小时,情况属实,你单位在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中,不按规定限产或者停产,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 年 12 月 11 日, 由河南锐锦煤业有限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共 1 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 1 页),主要证明你单位基本信息和被询问人基本信息。
2、2025 年 12 月 11 日,由河南锐锦煤业有限公司提供排污 许可证登记回执壹份(共 1 页),主要证明你单位管理类别。
3、2025 年 12 月 11 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阅 你单位生产运行台账及考勤表壹份(共 3 页),主要证明你单位 未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情况。
4、2025 年 12 月 11 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复印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 预警响应的通知壹份(共 6 页),平环委办【2025】27 号,主要 证明启动橙色预警时间。
5、2025 年 12 月 11 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 现场勘察笔录壹份(共 3 页);调查询问笔录壹份(共 4 页);主 要证明你单位未落实重污染橙色预警天气管控情况。
6、2025 年 12 月 11 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 查封(扣押)现场笔录壹份(共 3 页),主要证明现场查封设备 情况及你单位享有的权利。
7、2025 年 12 月 11 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 查封、扣押清单壹份(共 1 页),主要证明查封你单位设备名称、存放地点等信息。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 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 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 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高压配电柜1套、高压配电房1间予以就地查封。查封(扣押)期限为自 2025 年 12 月 11 日起至2025 年 12 月 16 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河南锐锦煤业有限公司配电房。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 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12 月 11 日
豫公网安备 410402020001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