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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索引号 005452284-00000-2025-00141 发布日期 2025-12-19 有效性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河南瑞合实业有限公司查封(扣押)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5-12-19 浏览次数: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河南瑞合实业有限公司

 0482环查(扣)字〔2025〕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086268250K

地址:汝州市米庙镇实验中学向东500米

法定代表人:郭振海

我局于2025年12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 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 响应中,不按规定限产或者停产,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 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5年12月18日, 由汝州市河南瑞合实业有限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共1 页),法定人身份证复印件(共1页)主要证明你单位基本信息 和被询问人基本信息。

   2、2025 年 12月 18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 阅你单位生产运行台账壹份(共 3页),主要证明你单位未落实 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情况。

   3、2025 年 12月 18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 供平顶山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 色预警响应的通知壹份(共 6页),平环委办【2025】28号,主 要证明启动橙色预警时间。

   4、2025 年 12月 18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 作现场勘察笔录壹份(共 3页);调查询问笔录壹份(共3页); 主要证明你单位未落实重污染橙色预警天气管控情况。

   5、2025 年 12月 18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 作查封(扣押)现场笔录壹份(共 3页),主要证明现场查封设 备情况及你单位享有的权利。

   6、2025 年 12月 18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 作查封、扣押清单壹份(共 1页),主要证明查封你单位设备名 称。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 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 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 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 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 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 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 2 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 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 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 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 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的玻 璃清洗机配电箱予以查封。查封(扣押)期限为自2025年12 月18日起至2025年12月22日。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 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河南瑞合实 业有限公司厂区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 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 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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