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5-00142 | 发布日期 | 2025-12-25 | 有效性 |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汝州市弘瑞实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482 环罚决字〔2025〕11 号 汝州市弘瑞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596260013E 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王寨乡汝南办事处 803 站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5 年 11 月 5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汝州市弘瑞实业有限公司的一台发动机型号:CLG855N、发动机编号:CLG855NZLHL586035、装载机在厂区内正常作业。现场由第三方河南泰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采用 GB36886-2018《非道路移动柴油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对该装载机尾气进行检测,2025 年 11 月 10 日由第三方出具的检测结果(编号为:D25110510701)的报告。检测报告测量值黑烟度第一次 1.13(m-1)、第二次 1.21(m-1)、第三次 1.3(m-1),按照 GB36886-2018 适用于在用车符合性检查与禁用区的监管Ⅲ类标准 0.5 限值,检测结果显示该装载机尾气排放不合格,超过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 年 11 月 5 日由汝州市弘瑞实业有限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共 1 页);主要证明你单位使用的非移动道路机械。 2、2025 年 11 月 5 日由汝州市弘瑞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壹份(共 1 页);由汝州市弘瑞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委托书壹份(共 1 页);由汝州市弘瑞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壹份(共 1 页);主要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 3、2025 年 11 月 10 日由河南泰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检验报告壹份(共 1 页);主要证明你单位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挖掘机的尾气排放情况。 4、2025 年 11 月 10 日由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勘察笔录壹份(共 3 页);询问笔录壹份(共 3 页);主要证明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5、2025 年 11 月 10 日由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36886-2018《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壹份(共 4 页);主要证明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放标准。 6、2025 年 11 月 5 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出示执法证照片(1 张);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汝州市弘瑞实业有限公司大门照(1 张);由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第三方检测公司对汝州市弘瑞实业有限公司检测非道路移动机械照片(1 张);主要证明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年 11 月 24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482 环责改字〔2025〕17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发动机型号:CLG855N 的装载机。 2025 年 12 月 4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汝州市弘瑞实业有限公司使用的装载机发动机型号LCG855N 已治理,并由第三方出具的有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 2025 年 12 月 10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482 环罚告字〔2025〕12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在规定的时限超过 5 个工作日,汝州市弘瑞实业有限公司未申请陈述申辩、听证,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处五千元的罚款,内容:5000 元,裁量等级:0,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0,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0,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处罚金额(X):5000,代入公式:5000 = 5000 + ( 5000 - 5000 ) × [ ( 0 / 5 )² ]最终裁量金额:500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账号: 户名: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银行账号: 600000352824012 开户银行:平顶山银行行政中心支行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 1505 房间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 1505 房间备案,有疑问请拨打咨询电话: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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