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5-00143 | 发布日期 | 2025-12-15 | 有效性 |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平顶山市瑞平煤电有限公司德平热电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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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482 环罚决字〔2025〕10 号
平顶山市瑞平煤电有限公司德平热电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599101018N
地址:汝州市汝南工业区
负责人:刘运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 年9 月18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2、2023、2024 年度通过制备与 实际入炉煤不符的日煤样及月度缩分样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 用于编制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5 年9 月18 日由 平顶山市瑞平煤电有限公司德平热电厂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壹份、授权委托书壹份、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受委托人身 份证复印件壹份;主要证明你单位基本信息;
2、2025 年9 月18 日由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 的碳排放填报数据造假相关证据《煤质化验单统计表》、全国碳 市场管理平台(平顶山市瑞平煤电有限公司德平热电厂企业端)截 图平顶山市瑞平煤电有限公司德平热电厂微信工作群截图、《2024 年德平热电厂入炉煤化验单》等壹套、平顶山市瑞平煤 电有限公司德平热电厂2024 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发电- 1设施)、《平顶山市瑞平煤电有限公司德平热电厂2022 至2024 年 度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报告》参份、《关于做好 2025 年全国碳排 放权交易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壹份。2025 年9 月18 日由平顶 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 (勘验)笔录壹份、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录壹份、现场检 查照片壹份、出示执法证照片壹份、现场勘察示意图壹份等,主
要证明你单位“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编制过程中伪造数据资料,
使用虚假的数据资料行为”的违法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年9 月18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 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482 环责改字〔2025〕12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在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编制过程中
伪造数据资料,使用虚假的数据资料行为。
2025 年9 月23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 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已按照整改要求停止在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编制
过程中伪造数据资料,使用虚假的数据资料行为。
2025 年 10 月 11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 先(听证)告知书》(豫0482 环罚告字〔2025〕10 号),告知拟 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
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5 年10 月29 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对该案件开展专 项稽查,经专案稽查小组核查审议,结合局聘律师顾问建议,认 定该案件违法事实为严重;违法行为发生频次为3 次。
2025 年11 月14 日,根据专案稽查意见书要求,执法人员- 2
重新审批,对你单位下达了新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482 环罚告字〔2025〕10 -2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 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在规定的时限超过5 个工作日,平顶山市瑞平煤电有限公司 德平热电厂未申请陈述申辩、听证,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听 证权力。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在温室气体年度排放报告编制过程中伪造数据资 料,使用虚假的数据资料弄虚作假行为案违法行为违反了《碳排 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重点排放单位应当采取有 效措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务院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制定的技术规范,制定并严格执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 量控制方案,使用依法经计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的计量器具开展 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如实准确统计核算本单位温室气体 排放量,编制上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排放报 告),并按照规定将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报送其生 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对其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的 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重 点排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 倍以上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 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 万元的,处50 万元以上200 万元 - 3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按照50%以上100% 以下的比例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二)编制的年度排放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遗漏,在年度排放
报告编制过程中篡改、伪造数据资料,使用虚假的数据资料或者
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
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严重,裁量等级:5,裁量 因素:企业规模,内容:中型企业,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重点管理,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违法行 为持续时间,内容:1 年以上,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超过 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 法行为发生频次,内容:3 次,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违法 行为发生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 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 3, 5, 1, 3, 1, 1, 1],处罚金额(X):1460000,代入公式:1460000 = 500000 + ( 2000000 - 500000 ) ×[ ( 5 / 5 )² + ( 3² + 3² + 5² + 1² + 3² + 1² + 1² + 1² ) / ( 5²×8 ) ] × 50%最终裁量金额:146000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在温室气体年度排放报告编制过程中
伪造数据资料,使用虚假的数据资料行为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 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壹佰肆拾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账号(开户名称:银行账号;银行账 号: 600000352824012;代办银行:平顶山银行行政中心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 单到我局1505 房间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 查联)报送我局1505 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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