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5-00145 | 发布日期 | 2025-12-15 | 有效性 |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漫红旗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482环罚决字(2025) 10-1号
当事人:漫红旗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 410482197404290011
住址:河南省汝州市汝州镇西关街33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9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_2022、2023、2024 年度通过制备与实际入炉煤不符的日煤样及月度缩分样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用于编制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违法行为。你身为平顶山市瑞平煤电有限公司德平热电厂安全环保部部长,是碳排放工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9月18日由平顶山市瑞平煤电有限公司德平热电厂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授权委托书壹份、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 印件壹份;主要证明你单位基本信息;
2、2025年9月18日由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的碳排放填报数据造假相关证据 《煤质化验单统计表》、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平顶山市瑞平煤电 有限公司德平热电厂企业端)截图平顶山市瑞平煤电有限公司德平热电厂微信工作群截图、《2024 年德平热电厂入炉煤化验单》等壹套、平顶山市瑞平煤电有限公司德平热电厂 2024 年《企业 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发电设施)、《平顶山市瑞平煤电有限公司德平热电厂 2022 至 2024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报告》参份、《关于做好 2025 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壹份。 2025 年 9 月 18 日由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壹份、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录壹份、现场检查照片壹份、出示执法证照片壹份、现场勘察示意图壹份等,主要证明你单位“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编制过程中伪造数据资料,使用虚假的数据资料行为”的违法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9月18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482 环责改字(2025)12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在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编制过程中伪造数据资料,使用虚假的数据资料行为。
2025年9月23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按照整改要求停止在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编制过程中伪造数据资料,使用虚假的数据资料行为。
2025年10月11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482 环罚告字(2025) 10-1 号),告知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5年10月29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对该案件开展专项稽查,经专案稽查小组核查审议,结合局聘律师顾问建议,认定该案件违法事实为严重;违法行为发生频次为3次。
2025 年11月14日,根据专案稽查意见书要求,执法人员重新审批,对你下达了新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482环罚告字(2025)10-3号);告知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在规定的时限超过5个工作日,你未申请陈述申辩、听证,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力。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在温室气体年度排放报告编制过程中伪造数据资料,使用虚假的数据资料行为案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重点排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技术规范,制定并严格执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控制方案,使用依法经计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的计量器具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如实准确统计核算本单位温室气体排放量,编制上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排放报告),并按照规定将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 排放报告报送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对其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重点排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按照50%以上100%以下的比例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可以责令停产整治:(二)编制的年度排放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遗漏,在年度排放报告编制过程中篡改、伪造数据资料,使用虚假的数据资料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 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严重,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中型企业,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重点管理,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年以上,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内容:3次,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 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3,5,1,3, 1,1,1],处罚金额(X):146000,代入公式:146000= 50000 +(200000 - 50000 )最终裁量金额:1460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在你单位温室气体年度排放报告编制过程中伪造数据资料,使用虚假的数据资料行为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你本人罚款壹拾肆万陆千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账号(开户名称:银行账号;银行账号:600000352824012;代办银行:平顶山银行行政中心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1501房间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1501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1号
豫公网安备 410402020001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