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5-00150 | 发布日期 | 2025-12-10 | 有效性 |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河南禾诚物流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 0482 环责改字〔2025〕22 号
河南禾诚物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058791271G
地址:汝州市小屯镇时屯村
法定代表人:李怀柱
我局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 年 12 月 10 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将煤泥露天堆放至厂区空地内,部分露天堆放煤泥用绿网覆盖,不能做到有效抑尘。经执法人员现 场测量占地长 22 米,宽 6.5 米,共计 143 平方米,现场负责人李怀柱描述共计露天堆放煤泥大约 600 吨。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 年 12 月 10 日, 由河南禾诚物流有限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壹份(共 1 页),法定 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 1 页,)主要证明你单位名称、 地址、经营范围及被询问人基本情况。
2、2025 年 12 月 10 日,由河南禾诚物流有限公司提供排污 许可证登记回执壹份(共 1 页),主要证明你单位是否符合环 境功能区规划。
3、2025 年 12 月 10 日,由河南禾诚物流有限公司提供企业 职工收入证明壹份(共 1 页),主要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
4、2025 年 12 月 10 日,由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共 3 页);调查询问笔录壹份 共 4 页),主要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5、2025 年 12 月 10 日,由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复印平顶山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 色预警响应的通知,平环委办【2025】27 号,主要证明当天处 于重污染天气管控期。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 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 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 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 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 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 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 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立即对露天堆放的物料进行密闭或者清运。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 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我局将在 30 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名称及条款序号和具体内容】,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 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 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 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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