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5-00152 | 发布日期 | 2025-12-25 | 有效性 |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杨某军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482 环罚决字〔2025〕12 号
杨某军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XXXXXXXXXX
住址:XXXXXXXXXX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5 年 11 月 19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 年 11 月 17 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执法人员在汝州市小屯镇巡查时,发现你有一台装载机(机械型 号:LG953N,发动机编号:0953NKD9005672),正在路边作业, 肉眼可见有冒黑烟现象。现场委托平顶山市天诚工程机械检测有 限公司对你正在作业的装载机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显示(编号 : D25111706605)黑烟度测量值第一次为 0.51(m-1)、第二次为 0.39(m-1)、第三次为 0.49(m-1),按照国标(GB36886-2018)非 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按照限定区域内可 选择执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限值Ⅲ类标<0.8(m-1),你个人的 装载机尾气排放为不合格。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 年 11 月 19 日, 由杨某军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 1 页)主要证明被询问 人基本情况。
2、2025 年 11 月 17 日,由平顶山市天诚工程机械检测有限 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为:D25111706605 的非道路移动柴油 移动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壹份(共 1 页),主要证明杨某军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装载机的尾气排放情况。
3、2025 年 11 月 19 日,由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 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36886-2018《非道路柴油移动 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壹份(共 4 页),主要证明非道 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放标准。
4、2025 年 11 月 19 日,由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共 2 页);调查询问笔录壹份 (共 3 页),主要证明杨某军个人的违法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年 11 月 19 日,我局对你下达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482 环责改字〔2025〕18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使用(机械型号:LG953N,发动机编 号:0953NKD9005672))的装载机。
2025 年 12 月 3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机械型号:LG953N,发动机编号:0953NKD9005672),尾气排放已治理,平顶山市天诚工程机械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了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 编 号 : D25120206608)。
2025 年 12 月 11 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豫 0482 环罚告字〔2025〕14 号),告知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依法享有的申 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5 年 12 月 11 日,你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 书》(豫 0482 环罚告字〔2025〕14 号)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 我局申请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的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违法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船、非 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 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 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 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 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 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 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 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裁量因素:处五千元的罚款,内容:5000 元,裁量等级:0,法 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 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0,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0,其余裁量 因素裁量等级(Bi):[],处罚金额(X):5000,代入公式:5000 = 5000 + ( 5000 - 5000 ) × [ ( 0 / 5 )² ]最终裁量金额:500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违法 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账号:
户名: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银行账号: 600000352824012
开户银行:平顶山银行行政中心支行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 1505 房间处索取罚 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 1505 房间备案,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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