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5-00161 | 发布日期 | 2025-09-15 | 有效性 |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河南先锋煤业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425环责改字〔2025〕5号
河南先锋煤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5672809394
地址:郏县黄道镇大桥村
法定代表人:张红卫
我局于2025年8 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将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擅自在郏县黄道镇盛鼎建材有限公司大门北侧路东自然沟边倾倒。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河南先锋煤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被调查(勘察)人身份证,环评批复文件(平环监表(2006)34号),《郏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对河南先锋煤业有限公司15万吨/年技术改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的批复》(郏环审[2017]5号),《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登记编号:914104255672809394001W),该公司8月12日-13日煤渣外运登记表复印件,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照片,公安部门移交材料等。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立即停止擅自倾倒工业固体煤矸石并妥善处置。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厅(局)将依法处理。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条款序号和具体内容】,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9 月 15 日
豫公网安备 410402020001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