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5-00162 | 发布日期 | 2025-12-30 | 有效性 |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河南先锋煤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425环罚决字〔2025〕7号
河南先锋煤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5672809394
地址:郏县黄道镇大桥村
法定代表人:张红卫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 8月 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于2025年8月12日-13日将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擅自在郏县黄道镇盛鼎建材有限公司大门路东自然沟边倾倒。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倾倒点倾倒煤矸石照片张、运输煤矸石车辆照片7张、现场勘察笔录5份、询问笔录7份、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4个参与煤矸石倾倒人员的证人证言,证明你单位擅自在郏县盛鼎建材有限公司大门路东自然沟边倾倒煤矸石的违法事实;
2、郏县公安局黄道镇派出所《环保案件线索移交单》1份,证明该案件为其他单位移交案件线索。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名称、地址。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授权书1份,证明2025年8月29日你单位委托刘进法,代表你单位配合郏县分局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5.煤矸石台帐1份、煤矸石运输出厂车辆数原始登记记录1份,证明你单位擅自倾倒煤矸石的数量。
6.《河南先锋煤业有限公司煤矸石倾倒点扬散情况》1份,煤矸石倾倒点现场测量照片,证明你公司在擅自倾倒煤矸石过程中扬散量为1吨以上2吨以下。
7.煤矸石检测报告1份,证明你单位擅自倾倒的煤矸石属于一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8.调查询问笔录和煤矸石台帐1份、煤矸石运输出厂车辆数原始登记记录1份,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为一个月以下。
9.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截图2份,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发生的频次为1次。
10.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1份、你单位《企业利润表》1份和企业职工花名册1份,证明你单位为小型企业。
11.《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1份,证明你单位属于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登记类。
12.调查询问笔录1份及信用中国查询截图1份,证明你单位两年内未受过同类处罚。
13.现场检查记录1份、现场照片2张、清理费用证明1份,证明你单位在接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前,已经主动将倾倒点擅自倾倒的煤矸石全部清理并妥善处置,处置费用1.5万元。
14.土壤检测报告1份,证明你单位擅自倾倒煤矸石未对倾倒点土壤造成危害。
15.《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1份,证明你单位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9月17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425环责改字〔2025〕5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擅自倾倒工业固体煤矸石并妥善处置。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时,对你公司倾倒煤矸石的地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已经将倾倒的煤矸石全部清理。
2025 年10 月13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已经将倾倒在郏县盛鼎建材有限公司大门路东自然沟边的煤矸石全部清运回你单位的煤矸石堆场并妥善处置。
2025 年 11 月 14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425环罚告字〔2025〕6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相关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煤矸石)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工业固体废物数量,内容:扬散、流失、渗漏 1 吨以上 2 吨以下,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固废类别,内容: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内容:1 次,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3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1, 1, 2, 1, 1, 1],处罚金额(X):207000,代入公式:207000 = 100000 + ( 300000 - 100000 ) × [ ( 5 / 5 )² + ( 2² + 1² + 1² + 1² + 2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 8 ) ] × 50%;从轻处罚情节: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郏县分局发现你单位擅自倾倒煤矸石的违法行为后,在未接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前,已积极主动的将倾倒的煤矸石全部清理送回本单位的矸石场,予以妥善处置,处置费用1.5万元。符合“《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2.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从轻情形;在倾倒点煤矸石清理工作完成后,你单位积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并认真履行义务,对煤矸石倾倒点的土壤生态环境损害进行检测评估,土壤检测结果显示,各项指标均未超标,未对倾倒点土壤造成污染。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情节”的规定,符合“《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6.其他依法应当从轻的。”情形。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对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可以在裁量基准确定的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的百分值,但一般不超过20%;符合两种以上从轻情形的,减少不超过30%。该案符合两项从轻处罚的情形,酌情减少百分值30%,即减62100元,最终裁量金额:1449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煤矸石)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壹拾肆万肆仟玖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平顶山市财政局非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600000352824012);代办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1505房间处索取罚款收据(联系电话: 0375-3990318),并将缴款凭证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 1505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12 月 30 日
豫公网安备 410402020001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