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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索引号 005452284-00000-2025-00163 发布日期 2025-12-11 有效性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查封(扣押)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5-12-11 浏览次数:

查封(扣押)决定书
豫 0482 环查(扣)字〔2025〕5 号
汝州市亨源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067582615K
地址:汝州市温泉镇百米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安宏克
      我局于 2025 年 12 月 11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查看生产台账、过磅单发现,汝州市亨源实业有限公司 2025 年 12 月 11 日生产 4 小时,情况属实,你单位在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中,不按规定限产或者停产,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 年 12 月 11 日,由汝州市亨源实业有限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共 1 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 1 页),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 1 页),主要证明你单位基本信息和被询问人基本信息。

2、2025 年 12 月 11 日,由汝州市亨源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排污许可证登记回执壹份(共 1 页),主要证明你单位管理类别。

3、2025 年 12 月 11 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阅你单位生产台账壹份(共 1 页)、过磅单壹份(共 3 页),主要证明你单位未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情况。

4、2025 年 12 月 11 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复印平顶山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响应的通知壹份(共 6 页),平环委办【2025】27 号,主要证明启动橙色预警时间。
       5、2025 年 12 月 11 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勘察笔录壹份(共 3 页);调查询问笔录壹份(共 3页);主要证明你单位未落实重污染橙色预警天气管控情况。
       6、2025 年 12 月 11 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查封(扣押)现场笔录壹份(共 3 页),主要证明现场查封设备情况及你单位享有的权利。
       7、2025 年 12 月 11 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查封、扣押清单壹份(共 1 页),主要证明查封你单位设备名称、存放地点等信息。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
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不按规定停产的混凝土搅拌机一台(正对厂区大门的混凝土搅拌机)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自 2025 年 12 月 11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14 日。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汝州市亨源实业有限公司厂区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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