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5-00164 | 发布日期 | 2025-12-22 | 有效性 |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平顶山凯美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422 环罚决字〔2025〕11 号
平顶山凯美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590810846Y
地址:平顶山化工产业集聚区竹园五路与沙河三路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张丽娜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11月18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11月18 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运用非现场执法的方式,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查看该企业2025年第三季度执行报告,发现该企业执行报告中填报的总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较低。后前往企业调阅自行检测报告,通过计算,发现该企业第三季度总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约为0.003735吨,企业自行填报的第三季度总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为0.0016吨,与实际不符。执法人员现场要求该企业于2025年11月24 日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对相关信息和数据进行更改完善。11月25日下午执法人员到达现场进行核查,经调阅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发现该企业未对相关信息和数据进行更改。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
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提供单位:平顶山凯美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取时间:2025年11月25 日,证明目的:配合调查);排污许可证副本首页(提供单位:平顶山凯美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取时间:2025年11月25 日,证明目的:平顶山凯美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基本信息);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提供单位:平顶山凯美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取时间2025年11月25日,证明目的:平顶山凯美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积极配合案件调查);环评文件生产排放节录(提供单位:平顶山凯美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取时间2025年11月25日,证明目的:平顶山凯美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排污行为的排放形式和排放时间);环境管理台账(提供单位:平顶山凯美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取时间2025年11月25日,证明目的:平顶山凯美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时间);原材料消耗台账(提供单位:平顶山凯美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取时间2025年11月25日,证明目的:平顶山凯美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原材料消耗情况);产成品记录(提供单位:平顶山凯美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取时间2025年11月25日,证明目的:平顶山凯美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产品产生量);用电记录(提供单位:平顶山凯美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取时间2025年11月25日,证明目的:平顶山凯美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生产用电情况);检测报告(提供单位:平顶山凯美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取时间2025年11月25日,证明目的:平顶山凯美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执行报告总挥发有机物排放量);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提取时间:2025年11月25日,证明目的:平顶山凯美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执行报告总挥发有机物总量与实际不符);询问笔录(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提取时间:2025年11月25日,证明目的:平顶山凯美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执行报告总挥发有机物总量与实际不符);现场勘验示意图(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提取时间:2025年11月25日,证明目的:平顶山凯美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位置信息)。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11月28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422环责改字〔2025〕12号),责令你单位更改完善2025年第三季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的相关数据。
2025年12月5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现场检查时该企业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自行填报的2025年第三季度排放总量已更改。
2025年12月12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422 环罚告字〔2025〕11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案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
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未如实报告规定内容个数, 内容:1个,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重点管理,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污染物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废气/一般工业废水/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
类处罚,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
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3,3,2,1,1],处罚金额(X):6550,代入公式:6550=5000+(20000-5000)×[(1/5)2+(12+32+32+22+12+12)/(52 ×6)]×50%;最终裁量金额:6550元。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陆仟伍佰伍拾元整(65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银行和账号;户名: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银行账号:600000352824012;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进账单)到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1505房间换取《行政事业性收入基金、罚没收入票据》。如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 0375-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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