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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索引号 005452284-00000-2025-00165 发布日期 2025-12-26 有效性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杨某泊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5-12-26 浏览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423环罚决字〔2025〕6号


杨某泊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372928********3613

住址:山东省郓城县丁里长镇东前营行政村东前营村29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11月28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1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张良镇王营村对你现正在使用的型号为CPC30-AG65J的叉车排气烟度进行抽测,现场出具《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报告编号:3281480002251125003,检验结果烟度检验为不合格。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非道路移动机械正在使用的照片、污染物排放不合格的现场照片、检验报告、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个人身份证、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复检报告、非道路移动机械叉车上环保牌现场照片。

2025年12月11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423环罚告字〔2025〕10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的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

经研究,我局对你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账号(户名: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银行账号:600000352824012)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进帐单)到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1505 房间换取《行政事业性收入基金、罚没收入票据》。如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0375-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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