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
发文字号 索引号 005452284-00000-2025-00166 发布日期 2025-12-19 有效性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汝州市名扬实业有限公司查封(扣押)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5-12-19 浏览次数: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0482 环查()字〔20257

汝州市名扬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MA40L2PJ96

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钟楼街道拐棍李村

法定代表人:孙为宾 

我局于 2025 12 18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玻璃切割-清洗-钢化工序有工人正在进行生产作业,情况属实。你单位在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中,不按规定限产或者停产,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5 12 18 日由汝州市名扬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共 1 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 1 页),主要证明你单位基本信息和被询问人基本信息。

22025 12 18 日由汝州市名扬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壹份(共 1 页),主要证明你单位管理类别。

32025 12 18 日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生产照片壹份(共 1 页),主要证明你单位未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情况。

42025 12 18 日执法人员提供的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的通知)平环委办【202528 号》文件的送达回证,主要证明你单位收到通知,并清楚启动橙色预警的时间。

52025 12 18 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场勘察笔录壹份(共 3 页);调查询问笔录壹份(共 3 页);主要证明你单位未落实重污染橙色预警天气管控情况。

62025 12 18 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查封(扣押)现场笔录壹份(共 3 页),主要证明现场查封设备情况及你单位享有的权利。

72025 12 18 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查封、扣押清单壹份(共 1 份),主要证明查封你单位设备名称、存放地点等信息。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不按规定还在生产的钢化炉操作室配电房予以查封。查封(扣押)期限为自 2025 12 18 日起至 2025 12 20 日。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汝州市名扬实业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  12  18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