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5-00168 | 发布日期 | 2025-12-23 | 有效性 |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宝丰县石桥镇豫华鑫电子加工场查封(扣押)决定书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豫0421环查(扣)字〔2025〕3号
宝丰县石桥镇豫华鑫电子加工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21MA9F4AH20W
地址:平顶山市宝丰县石桥镇东大庄村
法定代表人:曹俊
我局于2025年12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 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 级)管控期间,未按规定限产或者停产,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 响应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23日; 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宝丰县宝丰县石桥 镇豫华鑫电子加工场在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中,未按照 宝丰县工业源减排清单中橙色预警(II 级)减排措施实施停产,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2、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调 查询问笔录 1 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23日;提供单位: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宝丰县石桥镇豫华鑫电子加工 场在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中,未按照宝丰县工业源减排 清单中橙色预警(II 级)减排措施实施停产,未执行重污染天 气应急响应施。);3、执法人员亮证执法及现场拍摄照片5张(提 取时间:2025年12月23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证明目的:宝丰县石桥镇豫华鑫电子加工场在政府启动重污染天 气应急响应中,未按照宝丰县工业源减排清单中橙色预警(II 级)减排措施实施停产,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4、 现场勘验示意图(提取时间:2025年12月23日;提供单位: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宝丰县石桥镇豫华鑫电子加工 场位置信息。);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2 月23日;提供单位:宝丰县石桥镇豫华鑫电子加工场;证明目 的:宝丰县石桥镇豫华鑫电子加工场基本信息);6、经营者曹俊 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23日;提供单位: 宝丰县石桥镇豫华鑫电子加工场;证明目的:宝丰县石桥镇豫华 鑫电子加工场经营者身份信息);7、授权委托书1份(提取时间: 2025 年 12 月23日;提供单位:宝丰县石桥镇豫华鑫电子加工场;证明目的:宝丰县石桥镇豫华鑫电子加工场委托合法性); 8、被委托人贾梦雅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2 月23日;提供单位:宝丰县石桥镇豫华鑫电子加工场;证明目 的:宝丰县石桥镇豫华鑫电子加工场被委托人身份信息);9、宝 丰县石桥镇豫华鑫电子加工场年加工电子元件30万只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23日; 提供单位:宝丰县石桥镇豫华鑫电子加工场;证明目的:宝丰县 石桥镇豫华鑫电子加工场年加工电子元件30万只项目环保手续 信息);11、宝丰县石桥镇豫华鑫电子加工场年加工电子元件30 万只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 年12月23日;提供单位:宝丰县石桥镇豫华鑫电子加工场;证 明目的:宝丰县石桥镇豫华鑫电子加工场年加工电子元件30万 只项目环保手续信息);12、宝丰县石桥镇豫华鑫电子加工场固 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23 日;提供单位:宝丰县石桥镇豫华鑫电子加工场;证明目的:宝 丰县石桥镇豫华鑫电子加工场年加工电子元件30万只项环保手 续信息);13、平顶山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启动重 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的通知文件 1 份(提取时间:2025 年12月23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宝丰县石桥镇豫华鑫电子加工场在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 中,未按照宝丰县工业源减排清单中橙色预警(II级)减排措施 实施停产,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 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 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 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 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 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 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 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 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 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 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 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宝丰县石桥 镇豫华鑫电子加工场配电柜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 限为自2025年12月23日起至本次重污染天气管控预警解除时。 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宝丰县石桥镇豫华鑫电子加工场院内。在此期 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 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 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23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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