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5-00173 | 发布日期 | 2025-11-27 | 有效性 |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平顶山市福鑫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425环责改字〔2025〕9号
平顶山市福鑫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326781353G
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渣元乡寺街村6号
法定代表人:魏亚敏
我局于2025年11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形为:
2025年1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达平顶山市福鑫桥建设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厂区南侧有一堆原料(石粉)长约5.36米,宽约4.3米,高约5.5米,露天堆放。你单位贮存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石粉)未密闭。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平顶山市福鑫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情况。
2、平顶山市福鑫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被委托人郭卫东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2025年11月21日你公司委托郭卫东配合我局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3、《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 份、《现场勘察示意图》1 份、现场照片5张。《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 份,证明你公司涉嫌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违法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立即对石粉物料进行密闭。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11 月 27 日
豫公网安备 410402020001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