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6-00040 | 发布日期 | 2026-01-16 | 有效性 |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平顶山威佳泰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401 环罚决字〔2026〕4 号
平顶山威佳泰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599114302Q
地址:平顶山市新城区应滨办事处南宋村滍阳路东
法定代表人:周海波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5 年 10 月 20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特斯拉钣喷中心喷漆房内有一辆车正在进行烤漆作业,现场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未开启。在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使用配套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勘察)一份,共三页,2、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 4 页,3、现场证据照片共 5 张,4、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一张,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张,6、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张,7、授权委托书一张,8、现场勘查示意图一张等。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年 11 月 4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401 环责改字〔2025〕16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作业或者立即启用配套环保污染防治设施。
2025 年 11 月 6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公司特斯拉钣喷中心正在作业,现场配套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正常,违法行为已改正。
2025 年 12 月 25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401 环罚告字〔2025〕19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1、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按照规定使用配套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4;2、裁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汽车销售、维修行业,裁量等级:1;3、裁量因素: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4、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5、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简化管理,裁量等级:2;6、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7、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8、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9、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 元,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 20000 元,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 4,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2, 1, 1, 1, 1],处罚金额(X):82550 元,代入公式:82550 = 20000 + ( 200000 -20000 ) × [ ( 4 / 5 )2 + ( 12 + 12 + 12 + 22 + 12 + 12 + 12 + 12 )/ ( 52 × 8 ) ] × 50%最终裁量金额:8255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捌万贰仟伍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
600000352824012;代办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 1505 房间索取罚款收据。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1 月 16 日
豫公网安备 410402020001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