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6-00041 | 发布日期 | 2026-01-19 | 有效性 |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周口通远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401 环罚决字〔2026〕7 号
周口通远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891762482
地址:周口市交通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武奎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5 年 12 月 4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对不能密闭的煤矸石、煤渣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
照片;2、煤矸石、煤渣、等贮存场所的照片、;易产生扬尘物料未密闭、未覆盖的照片;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4、调查询问笔录;5、其他证据;6、授权委托书;7、被授权人身份证;8、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9、亮证执法照片及视频。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年 12 月 8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401 环责改字〔2025〕25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5 年 12 月 12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2026 年 1 月 9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401 环罚告字〔2026〕3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申请陈述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不能密闭的物料,未设置围挡覆盖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已按要求设置围挡但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导致扬尘污染的,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量,内容:100 吨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简化管理,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占地面积,内容:占地面积 100m2 以内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 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 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9,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2, 1, 1, 1, 1, 1],处罚金额(X):19600,代入公式:19600 = 10000+ ( 100000 - 10000 ) × [ ( 2 / 5 )2 + ( 12 + 12 + 12 + 22 + 12 + 12 + 12 + 12 + 12 ) / ( 52 × 9 ) ] × 50%;最终裁量金额:196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不能密闭的物料,未设置围挡覆盖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 壹万玖仟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
600000352824012;代办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
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1505】处索取罚款收据,联系电话:0375-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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