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6-00053 | 发布日期 | 2026-01-19 | 有效性 |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马某查封(扣押)决定书
查封(扣押)决定书
豫 0482 环查(扣)字〔2026〕3 号
马某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09XXXXXXXX2124
地址:河南省濮阳县XXXXXXXX
我局于2026年1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12月1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位于汝州市小屯镇李珍庄与宝丰前 营乡交界处 207 国道东有一处无名小作坊(经营人:马某,身份证号码:4109XXXXXXXX2124)。车间堆放有不明固体废物,无任何防渗措施。2025年12月2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汝州分局联合汝州市公安局共同委托黎明化工研究设计(洛阳)有限公司对马某经营场所内的不明固体废物进行取样检测。检测报告(编 号:LHM20251452A)显示4#点位样品超标,符合危险废物的特征,并且数量超过三吨。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12月1日-2025年12月2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壹份(共 2 页),主要证明你经营场所的违法事实及现场采样过程。
2、2025年12月1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照片壹份(共 5 页),主要证明你经营场所的违法事实。
3、2025年12月11日,黎明化工研究设计(洛阳)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编号:LHM20251452A)一份(共 9 页),2025年12月17日,黎明化工研究设计(洛阳)有限公司出具项目检测结果的建议壹份(共 2 页),主要证明你经营场所堆放的不明固体废物符合危险废物特性。
4、2025年12月2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勘查笔录壹份(共 2 页),主要证明你经营场所的现状及违法事实。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 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 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 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 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 条第一、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违法收集、 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 物品予以查封、扣押:(一)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 法转移的;(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的规定, 本机关决定对你涉案物品原地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 为自 2026 年 1 月 19 日起至 2026 年 2 月 18 日止。查封(扣押) 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 放于汝州市小屯镇李珍庄村 207 国道东马某经营的作坊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 的设施、设备。
如你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舞钢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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