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6-00054 | 发布日期 | 2026-01-19 | 有效性 |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郑某平查封(扣押)决定书
查封(扣押)决定书
豫 0482 环查(扣)字〔2026〕2 号
郑某平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10XXXXXXXX2036
住址:汝州市XXXXXXXX (化工厂地址)
我局于2026年1月5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12月1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汝州市小屯镇李珍庄村与宝丰县前营乡交界处207国 道东有一处化工厂( 经营人 : 郑某平 , 身份证号码:4110XXXXXX2036),经现场勘查,该化工厂生产车间内有 7 个反应釜、1 台叉车、8 个铁油管桶、1 个导热炉等设备。生产废水通过车间西北角旁的渗井直接排放,无任何防渗措施。2025年12月2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汝州分局联合汝州市公安局共同委托黎明化工研究设计(洛阳)有限公司对郑军平经营的化工厂渗井内废水进 行取样检测 ,出具检测报告( 编号:LHM20251453A)显示你经营场所渗井内的废水超过排放标准,符合危险废物特性。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12月1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照片壹份(共 8 页), 主要证明你经营的化工厂违法事实。
2、2025年12月1日-2025年12月2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壹份(共 2 页),主要证明你经营的化工厂违法事实及现场采样过程。
3、2025年12月11日,黎明化工研究设计(洛阳)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编号:LHM20251453A)一份(共 12 页),主要证明你经营的化工厂渗井内废水超过排放标准。
4、2025年12月17日,黎明化工研究设计(洛阳)有限公司出具项目检测结果的建议壹份(共 2 页),主要证明你经营的化工厂渗井内废水符合危险废物的特征。
5、2025年12月1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两份(共 9 页),现场勘查笔录壹份(共 3 页),主要证明你经营的化工厂违法事实及现状。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 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 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 办法》第四条第四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 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 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涉案物品就地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自2026年1月19日起至 2026年2月18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 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汝州市小屯镇郑某平经营的化工厂车间内。在此期间,你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1 月 19 日
附件:
下一篇:马某查封(扣押)决定书
豫公网安备 41040202000134号